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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困惑

文/ 费锦生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个个城市绿化广场点缀其中,城市环境和形象大大提升,这些日新月异的变化相当部分都是建立在对旧城区的拆迁改造之上的。然而与此同时,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各类信访、上访、起诉以及重大群体性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再加上目前拆迁制度的缺陷,理解和适用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导致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演变成为最易激发矛盾、引起冲突的领域之一。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上缺乏细化规定,拆迁程序的不完善给拆迁双方都带来很大困难,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现行拆迁法规没有提供完善的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评估机制不合理,拆迁户的“隐形损失”未列入考量。不能在拆迁双方最关心的补偿安置标准、方式上发挥作用,只能花费大量精力不断协调、反复协调,调解工作难度很大。结果往往使得拆迁谈判变成了政府的强制拆迁的独角戏,拆迁补偿的条件很难得到被拆迁户认同。
        二、现有法律对“公共利益”采取概括式的立法例,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认定机构以及认定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及范围等,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公民和法人的实际利益如何全面救济等问题,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无法可依、无所适从。
        三、 强制拆迁法定前置程序不完善,土地出让和拆迁的公示以及公众参与机制欠缺。 房屋拆迁案件中,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是颁发许可证违反法定程序,有的是送达程序不规范,突出表现在大部分留置送达的送达回执上缺少见证人的签名,甚至有的签名由居委会事后补签。实践中确实有部分被拆迁人没有收到行政裁决书,这必然严重影响其之后的听证权、安置方式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调解力度不够,存在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笔录记录不完整的情况。
        四、部分拆迁评估依据与现实脱节。很多政府主导的拆迁工程,在一份评估报告送达到被拆迁户后,被拆迁人第一反应就是价格太低。但是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又是严格按照评估依据在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评估的。这样的评估结果导致补偿谈判变得异常艰难,常常引起被拆迁户的不满,进而故意回避拆迁谈判。这种现象根源在于评估报告的依据往往是几年以前甚至是十几年前以前的标准进行评估。由于依据的滞后,导致评估结果失去真实性,把谈判变成了政府对拆迁户的威压。
        实践中,因每个拆迁工程个性原因肯定会涉及更多、更深层次的问题,远不止以上所述的几种简单现象,但是我们总是能在大多数拆迁案例中看到它们的影子。城市的建设是利在千秋的大事,怎样把这种大事办好,需要政府的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需要司法部门的支持,需要法律的严格细致的规定,只有在保证了被拆迁户的根本的、合理的利益基础上,城市拆迁才能真正变成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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