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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原村民所建历史违建 经备案后可出租禁转让

来源:南方都市报
《<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起征求意见。《草案》中规定,非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需办理临时使用备案,可以出租,但严禁转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
公明塘家社区,一栋违建即将竣工,旁边违建已出租。如何遏制违建建设,如何处理历史遗留违建,是道难题。
这是继今年4月实施的违建试点实施办法的重要补充。根据实施办法,一些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村民历史违建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确权,取得“红本”或“绿本”。
办理临时使用备案后可出租
草案中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备案后的非原村民住宅违建可以出租,已经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但2014年4月1日前已就一楼、二楼临街部分办理了商事登记、符合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开业经营条件且维持经营现状的除外。
“全部让其停业不太现实,所以有了特殊的排除性规定”,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能排除以前有些住宅已经进行了商业经营活动,消防等也符合规定,但2014年4月1日及以后这些建筑就不再可能出租给生产、商业等经营活动。
有了临时使用备案是否意味着能够转让买卖?草案中还特别对此规定,非原村民擅自转让其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备案证明的,由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收回其所转让的临时使用备案证明,并不再对转让双方核发临时使用备案证明。这意味着这批违建房屋的买卖是非法,相关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还有可能因此承担其他责任。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非法转让临时使用证,那么该建筑就会列入“黑名单”,以后不再给其发证明,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转让双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草案中规定,临时使用备案有效期为5年。临时使用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应当向区查违办或者街道办事处交回临时使用备案证明,并根据本办法或者届时有效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需要签订承诺书 违建房屋要鉴定
草案中规定,非原村民需要临时使用其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当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资料,其中还需要签订特别承诺书,承诺期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属于《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理确认的情形。承诺人不以持有临时使用备案证明为由,非法买卖、转让、赠与该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承诺人承担。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临时使用的用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出具的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评价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以及申请临时使用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出具的同意临时使用的证明。
纳入监管消除安全隐患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以非法房地产开发为目的的未经批准建设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适用草案内容,将不予办理临时使用备案手续。
该负责人表示,此次草案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消除历史遗留违建中存在的严重消防安全隐患。“房屋安全、消防等方面基本属于监管空白”,这名负责人表示,将这些违建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设置一些审批门槛相关条件后,可以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实现这批房屋的安全使用。
目前草案还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可向规土部门提出相关建议。
记者观察
给历史遗留违建一条出路
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长期困扰深圳,特别是经过30年的开发利用,深圳的土地资源难以为继。而大量存在的违法建筑侵占土地,无法集约利用,成为产业结构调整的瓶颈。盘活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发展空间,制定法规性文件进行处理是深圳实现科学发展、长远发展的需要。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据实施办法,一些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村民历史违建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确权,取得“红本”或“绿本”。然而深圳目前还存在大量的非原村民所建或所有的历史违建,如何处理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这部分违建“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区政府根据本章规定另行制定”,此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即为该项内容的重要补充。
对照其他地方以往做法,对于违建的处理要么没收,要么拆除,处理方式单一,处理方式对抗性强,也不利于违建的妥善处理。而梳理近年来深圳违建处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均遵循尊重历史、宽严相济的原则。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深圳存在的历史遗留违建问题。“临时使用”,“加强管理”,实际上就是给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一条新的出路。准予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违建在政府的严格监管下临时使用,做到物尽所用。把所有违法建筑置于政府的有效管理之中,避免过去以不发证为理由放任不管,违法建筑内五毒俱全、事故频发的状况。不过与此同时,任何对于历史遗留违建的处理,都应该避免产生变相的”鼓励“效果。在给予出路疏导的同时,对于新增违建采取高压态势,特别是严查背后的利益输送和保护伞,才是逐步解决违建问题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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