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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立法权成深圳唯一特区政策优势 改革突破口在哪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4年,深圳拟征停车场调节费的消息甫出,各种口诛笔伐随之而来,迫于压力的深圳市交委两开听证会。
无独有偶,18年前,1996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闯红灯罚200元,远高于国家的处罚额度,深圳这一立法当时在全国也是骂声一片。这恰恰说明,自深圳被授予特区立法权以来,除承担法治建设改革、创新、突破的重任,也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争议、质疑,还有各种利益的博弈。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战略,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脚步越来越清晰。当深圳的特区政策优势已渐渐褪去,特区立法权成为深圳仅存的政策优势之时,这必将成为深圳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正如市委书记王荣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深圳将建设一流法治城市,继续先行先试,率先释放法治新“红利”,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梦作出经济特区新贡献。
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授予特区立法权
在改革开放中,无论经济发展,还是法治建设,深圳一直以来都担任着排头兵的角色。
1980年,深圳正式成立经济特区,但没有立法权。为经济特区发展需要,全国人大批复广东省人大可以为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各项单行经济法规。这次授权,在中国立法史上,首开中央授权地方立法的先例。
此后十余年,广东省人大为深圳经济特区颁布法规19件,但随着特区高速发展的需要,及深圳经济特区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的突破,这一立法方式显然如同隔靴搔痒,显现出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和局限性,深圳酝酿直接争取特区立法权。
“授权深圳借鉴香港方式自己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市政府法制办主任王璞回忆说,由于当时国内对授权深圳立法有不同意见,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加快了深圳获得授权。深圳市人大于1990年底成立,全国人大于1992年授权深圳特区立法权。
“特区立法权其实也是一种先行先试,在法制建设上有着试验田的作用。”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周荣生回忆,当时深圳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对外贸易很重要,如没有法治建设,发展很难进行。“否则老外就不愿签合同做生意,没有安全感。”在周荣生看来,特区立法权的授予是应时代而生的产物。
王璞认为,当时外商、港商关注的是法律、法规是否健全,他们不相信“红头文件”。深圳市委、市政府也意识到必须加快立法,学习借鉴香港及国外先进经验,制定一批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规章。
在2000年深圳被赋予较大市立法权以前,8年间,深圳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依赖特区立法权的保驾护航。其间,深圳共制定法规158件,政府规章138件,涉及深圳经济特区的各个方面,其中70%是关于规范市场经济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深圳由此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配套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体系框架。
“立法的试验和探索作用是国家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初衷。”王璞认为,深圳立法权的授予,是为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法律保障,也是为国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法制提供经验。比如,“当时国家没有公司法,深圳进行的这项体制改革,有力地规范并促进市场经济主体的健康发展。”
深圳人大再获较大市立法权
特区立法权只能在特区内使用,当时的特区外的宝安、龙岗是参照执行,存在“一市两法”的问题。比如闯红灯,特区内是罚款多,特区外则参照国家规定罚款少。这一问题在深圳被再次赋予较大市的立法权时,被部分解决。
2000年,国家颁布《立法法》,全国人大保留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又赋予深圳较大市的立法权。特区立法权与较大市立法权,很多人都不了解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这等于深圳有两个立法权,特区立法只在原特区内执行,原特区外参照执行。”周荣生解释,国家《立法法》颁布后,对适用范围有明确要求,特区立法若运用到关外,如果与上位法有冲突,那关外就适用上位法。较大市立法权是国家立法体制规范化的产物,较大市立法权适用于非特区内,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
相较较大市立法权,特区立法权限很大,只要符合宪法规定,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直接报省人大、全国人大备案即可,这为特区立法的突破、创新、变革提供很大的空间。
深圳自拥有较大市法权后,用此权限颁布各类法规约40部。由于国家上位法主要出台原则性规定,对地方来说,主要是细化国家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如果国家和省里没有相关的规定,深圳率先出台的法规规章,也能先行先试。”周荣生举例,比如深圳出台的学校安全条例、住房保障条例,就是运用较大市立法权,在全国率先出台的条例。
较大市立法权,部分解决了深圳“一市两法”的障碍,但由于法制不统一,行政处罚和行政行为是两套体制,也增加了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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