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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拟规定配建比例 |
来源:深圳新闻网
为支持和促进深圳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深圳市规土委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后简称《暂行规定》),已于日前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暂行规定》,深圳城市更新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拟按地区进行分类,项目用地地价也有了详细规定,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可免缴地价。
拟规定配建比例按地区分类
据了解,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配建比例,是指项目改造后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项目研发用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据深圳市规土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暂行规定》重点解决了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比例问题,该规定所指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为研发用房。适用对象是指升级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功能的拆除重建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对于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建设、移交、回购、准入配置、调剂退出、管理服务和监管检查等具体的管理规定,该负责人表示,将则由市产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暂行规定》在充分考虑产业聚集现状、企业发展规模及需求、区位条件、周边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全市分为三类地区,一类地区为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辖区范围;二类地区包含了盐田区的辖区范围、宝安区新安街道、西乡街道、大浪街道、石岩街道、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治街道及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街道、布吉街道、坂田街道、南湾街道的区域范围;三类地区为上述一、二类以外的区域,对应的基准配建比例分别为12%、8%、5%。
此外,前海合作区辖区范围内配建规定另行制定。
建成后由政府回购,可免缴地价
根据《暂行规定》,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政府回购的,产权归政府所有,免缴地价。
建成后政府不回购的,产权归项目实施主体所有,地价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研发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建成后需按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租售。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提出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应集中布局、统一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应布局在首期。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应统一纳入市产业空间服务平台进行租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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