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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强征条例 看点不止是"5%" |
来源:南方都市报
8月初,深圳市首次提出了“产权置换按照建筑物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测算,置换比例(即拆赔比)不得低于1:1,但是不得高于1:1.3”和“如果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则项目实施主体可以申请区政府强制征收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的房地产并出售给项目实施主体”等突破性条款。(8月12日《南方都市报》)
毫无疑问,深圳版强征条例的第一看点和焦点是“5%”。“5%”,即不愿参与权益转换和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权利人不超过5%,开发商可申请强征和售卖。对此,人们给出了不能使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看法,而有的则是站在开发商立场上叫好,终于有了对付“钉子户”的尚方宝剑。
对此,笔者认为,须进一步明晰“5%”的含义。“5%”的权利人,是指户数,还是指人数?一家有多人,或者多家只有一人,哪个才是5%?如果说以前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博弈目标是零,那么现在看来貌似减轻了其工作目标。但是,是否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要达到95%的目标就是胜利,而不必去管剩下的5%的死活?
因此,笔者更关注“5%”外的拆赔比的比例和落实情况。实事求是地说,此次市场呼唤已久的拆赔比标准终于“现身”是一大亮点。拆赔比不低于1:1,不高于1:1.3,但问题是,到底就高还是就低,如此弹性,总让民众惴惴不安。对此,要么具体细化,要么标准统一。因为,拆迁户之所以甘做“钉子户”,还是拆赔比太低的问题。因此,对于拆赔比的问题,万不可打马虎眼,留下争议的真空。这是第二个看点。
第三个看点,则是拆迁户权益的维护问题。在“5%”和拆赔比之外,还给出了市场化的评估机制,针对强征和强制售卖的专家委员会评议和进行风险评估,以及钉子户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前者,要确保其是第三方,且可以客观而准确地做做评议;对于强征和强制售卖的评议与评估也应慎重而行。至于后者,相关部门也要让其起到应有的作用。
作为首个城市针对城市更新的立法规定,是法治化的进步。当然,这还要由多家利益牵涉方进行合理博弈以及深圳市人大的把关,并进行细化、规范化,才能上升为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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