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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建言:“20%个税”政策要避免一刀切

 来源:东方早报

广东省房协建议,广东版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二手房免征或减征个税。 
早报讯国五条细则如何在各地落地,眼下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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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秘书长王韶称,若一刀切地对二手房转让所得征20%个税,将造成卖方惜售或向买方习惯性转嫁税收成本,使市场有效供应大幅减少,迫使部分实力有限的刚性购房需求买家转向郊区购买一手住房,推动郊区房价上涨。广东省房协建议,广东版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二手房免征或减征个税。
中新社、财新网等多家媒体昨日报道了这一消息。据悉,目前广东下辖的佛山和东莞,已经连续多年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房协建议各地
出台更可行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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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220日出台的国五条进行细化。《通知》提出,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一表述在市场中掀起轩然大波,多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出现排队办理审税、过户现象。
此次细则的公布,距离国五条出台不到一个星期,动作之快、力度之大、影响之广,为历年罕见。王韶说,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需求,各地应结合实际,尽快出台更具体更可行的细则,避免市场产生过大波动。
据中新社6日报道,广东省房协建议,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为增加二手市场中普通住房的供应,对个人出售非惟一(两套以内)物业且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住房,建议适度减征个人所得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二手房转让所得计征20%个税的消息,市场目前主要的困惑有两点:一,地方细则是否会保留对交易5年以上房屋的相关免税条款;二,对二手房交易中个税按差额20%据实征收,是否意味着核定征收的调整或废除。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参加全国两会期间说,对二手房交易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不是一个新政策,按差价20%征收个税的办法如统一执行,应避免伤及改善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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