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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范拆迁管理: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降低

来源:海南日报

925,海南省住建厅向全省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拆迁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知特别强调,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拆迁,均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降低。

通知指出,凡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估价机构,均可从事城镇房屋拆迁评估工作。各市、县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严禁以加强管理等名义,擅自委托、指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估价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价格必须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评估确定;房价上涨幅度过快的城市,可实行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均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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