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人民网
针对目前老旧宅区城市更新中出现的乱象,昨日市法制办公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对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城市更新中要拆除重建的项目,必须先符合“基础和公共设施严重不足、环境恶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三种情形,并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也难以有效改善或消除,方可提出申请。
http://fzj.sz.gov.cn/
市民可登陆市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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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1年1月15日之前反馈给市法制办(来函地址: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0 邮编:518026 电邮:linj@fzb.sz.gov.cn)。
病情1
基础、公共设施严重不足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的第一种情形是:特定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须完善。具体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病情2
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病情3
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如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等。
亮点
城市更新充分尊重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延续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
此外,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重建用地的面积原则上应当大于1万平方米。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供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重建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有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市场主体单独实施、合作实施、政府组织实施四种方式。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后包含住宅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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