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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旧改至少15%拆迁面积做公共项目
 
来源:晶报
深圳的城市更新工作有了新进展。昨日,深圳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公布了备受瞩目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于公布后实施。
《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要有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此外,《实施细则》中,对于旧住宅区的改造,做出了“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旧住宅区改造都要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等规定。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拆迁面积至少15%
无偿交政府做公共项目
据悉,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之后,深圳市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包括《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等。昨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表示,上述配套文件都是在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更新办法》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作为《更新办法》的配套性规定,重在对《更新办法》的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
“《实施细则》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套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城市更新对城市整体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薛峰指出。
这一理念相对应的是,《实施细则》中,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有四项重要政策: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三、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四、原特区内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禁止开发商“牵头”
做旧住宅区拆除重建
“旧住宅区容积率比较低,所以成了更新改造市场主体争抢的对象。”薛峰表示,《实施细则》因此对旧住宅区改造作出了和别的改造不太一样的界定,区政府将在旧住宅区改造中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
《实施细则》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进行计划申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副主任谭权解释说,按照这一规定,全市旧住宅区将优先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对于环境非常恶劣、配套设施极其缺乏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的,应当由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城市更新项目将有效提速
 “深圳本来土地就少,还是有很多规划城市更新的项目推进速度不如人意,有的项目十几年前就说要动工,可是现在还没有真正启动,这不是让大家干着急吗?”网友“咯噔11”在论坛上发“牢骚”。
“目前城市更新想要申报的多,但真正动工的项目很少。”曾参与城市更新的深圳某知名地产公司的副总经理也印证了上述网友的话。
对此,谭权表示,在城市更新上,政府管理部门将提速,原来每年一个批次,年底做计划报批准,第二年实施。而在2011年动态申报中,任何时间申报主体都可以申报,基本做到随时受理。规划审批方面,区政府、市规划主管部门两个层级申报规划合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一家申请。
“在行政审批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城市更新所涉及大多数事项全部进行缩减,和以前相比基本缩减了一半。”谭权表示,相关工作职能明确划分后,能大大提高效能。
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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