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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送面积”现象变化及相关规范一览
 
来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2012年2月22,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出台《关于建筑设计审查有关控制要求的通知》。
1 2000年10月,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发布了《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旧版规程),成为深圳市房产测绘的首份地方性计算细则。
2 2001年,大飘窗出现,显现“送面积”苗头。
3 2002-2005年,“送面积”风行,具体做法如预留天井、超大阳台、赠送夹层或地下室。
4 2006年6月29,深圳市政府发布新版《深圳经济特区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明确规定,所有的阳台和凸窗的尺寸大小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否则将计入建筑面积,其他的所谓入户花园、半地下空间等,只要有“实用”可能,都将计入建筑面积。
5 2006-2008年,“送面积”之风有所收敛,但不少开发商改为承诺待竣工验收交楼后再加以改装,以实现“送面积”。
6 2009年1月8,深圳市规划局出台了《关于建筑设计审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筑层高控制和部分特殊空间控制,如:单一层高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为2.8米,最大不超过3.3米;住宅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作为户型内独立面积使用时,其投影面积不超过建筑基底面积,其深度不超过3.5米;住宅建筑阳台投影面积不超过每户总建筑面积的18%,其中高度超过2层及以上的阳台面积不超过阳台总面积的50%;住宅建筑空间为复式时,层数按自然层计算,单套住宅透空部分建筑面积与该户建筑面积的比例不超过20%。
7 2009-2011年,“送面积”的方式减少且更隐蔽,开发商不再公开宣传“赠送面积”,改称“可拓展空间”、“多变空间”“N+1户型”等。
8 2012年2月22,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出台《关于建筑设计审查有关控制要求的通知》,关于居住建筑的有关控制要求中明确:单套户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复式户型不得设置透空;住宅户型内部仅限于复式户型的起居室(客厅、餐厅)设置透空。户型透空部分的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型套内建筑面积的20%,且最多不得超过40平方米;住宅阳台(含花池)总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每户套内建筑面积的20%,其中两层高及以上阳台投影面积不得超过每户套内建筑面积的10%.不得设置连梁小于0.6米(含0.6米)的阳台;住宅建筑单一层高不得超过3.3米,低层住宅建筑单一层高不得超过3.6米。
9 目前,不少楼盘以“往后不会再有这么送面积的户型”作为卖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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