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新闻网
29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长春市政府近日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治理违法用地行为的通告》。
通告中规定,未依法经长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行为均属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重点查处城乡接合部、四环路周边的违法用地行为:一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二是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行为;三是为骗取拆迁安置补偿,突击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及抢种抢栽农作物、树木等行为。
通告中提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违法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所涉及单位和个人财物的清理、搬移和保管,均自行负责。拆除违法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另外,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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